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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省级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共识而制定。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一、 独立当事人

1、 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直销企业之省级分支机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权在[ ]地区进行直销业务。

2、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乙方保证其不属于下列人员: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4)任何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或者直销员;
(5)境外人员;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3、 乙方已经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以及本合同,并清楚了解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之约定,愿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为依法为甲方推销产品,提供服务。

二、 合同生效及期限

1、 本合同自本合同自乙方通过甲方的培训与考试,并获得有效玫琳凯直销员编号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据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之日止)。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 依据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应当以甲方直销员身份开展玫琳凯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直销活动。乙方仅被允许在甲方指定的经商务主管批准的直销活动区域内的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进行直销活动。乙方有责任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确保“消费者”满意。

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规定,及乙方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乙方有权按月得到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3、 参与甲方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业务竞赛和其他竞赛及其他优惠,赢得甲方给予的奖金、奖品或其它奖励,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竞赛规则。

4、 乙方承诺依据甲方的有关规定,采用正规的美容课或美容用品示范方式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介绍甲方“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传授美容知识,听取“消费者”对“产品”的意见,向“消费者”传递甲方信息并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对“消费者”进行跟踪调查访问,以了解市场状况。在以甲方直销员身份推销“产品”时,只能销售甲方出售之“产品”。

5、 热情,细致,耐性,周到地对待每一位顾客,应“消费者”要求提供上门指导,送货上门和其它售前售后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无限期延迟提供上述服务。

6、 乙方承诺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出示直销员证和本推销合同;

(2)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

(3) “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4) 应当按照与“产品”上明示的价格一致的价格进行推销;

(5) 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甲方的退货制度;

(6)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甲方出具的含有甲方产品满意保证、退货制度、甲方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7) 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时,应当结清货款,并向“消费者”同出具售货凭证,不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

(8) 不论何种原因,不得大量囤积直销产品;和

(9) 应当向每一位“消费者”提供甲方的产品价目表,严格按照甲方统一订价向“消费者”出售产品。

7、 乙方承诺不擅自在非玫琳凯零售机构销售和陈列产品。

8、 乙方有责任填写完整的售货凭证,包括购买者姓名、售出者名称和地点、产品名称和数量、售出日期等。“消费者”自购买玫琳凯产品之日起三十(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售货凭证向乙方办理退换货, 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延缓为“消费者”提供此类服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换货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七(7)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对于“消费者”要求的对已经开封的“产品”的退换货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当时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9、 乙方就其直销行为与甲方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方能够证明乙方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活动所造成国家,甲方和“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财产或其他损失。

10、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秉持正直、诚实、公平及高度责任感,处理与甲方、消费者和其他销售人员的关系。乙方保证不出售过期产品。以忠实和诚恳之态度介绍甲方产品,不得就甲方、直销产品及服务等进行具有误导性质的虚假宣传或在直销产品销售或提供售前售后服务等活动中采取错误介绍或指导等不当行为或采取其他欺诈、隐瞒等手段;

11、 保护甲方商标、商标名称以及其他标识,只在甲方允许的材料与场合使用该等商标、商标名称与其他标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商标名称或者其他标识做广告、宣传或其它类似活动;

12、 所有关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和“产品”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销售技术、培训内容及资料等)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用于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或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活动。但乙方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并向有关部门陈述相关情况。在以甲方推销员身份介绍甲方“产品”的同时不得介绍其他公司的产品,或为此类公司提供促销、销售及相关的信息服务;

13、 乙方同意并承诺,乙方为独立直销员,乙方不是甲方雇员,故乙方不享受甲方提供给其员工的各项员工福利计划和社会福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医疗、加班费、假期、保险等。甲方与乙方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构成平等民事关系而非任何代理、劳动、合伙或特许经营之法律关系。

14、 除非有甲方书面授权,否则,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使甲方承担因乙方行为而引起的任何债权、债务、义务、税收和其他责任,乙方同意保证赔偿甲方因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或本合同规定范围外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其他责任。

15、 乙方亦没有权利为甲方设定任何债务、义务、责任,承诺或合同。

16. 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乙方承担所有个人所得税等相应税收,由甲方代扣代缴。

17、 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奖金中扣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按政府部门的要求,乙方应承担的税金和社会福利费用,以及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赔偿金和所欠甲方的债务;

18、 乙方在推广甲方“产品”、参加甲方举行的各类活动或以甲方直销员身份参加其他任何活动时,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讨论、介绍或鼓吹任何未经甲方事先批准或与甲方经营无关的任何事项,包括未经政府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的集会或其他活动。

19、 在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的不限定之期限内乙方不得散布任何有损于甲方及其各自的董事、管理人员、其他员工(包括其他直销人员)声誉和利益的言论或信息。

20、 如果乙方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换地址,需提前[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乙方违反此款规定未能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同时,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其由此遭受的损失。

21、 乙方应当定期查看甲方的内部刊物,对外网站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信息载体或向甲方相关人员询问以便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推行与修改,及甲方规章制度的推行与修改。

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对乙方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乙方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除外。

2、 甲方依据甲方有关制度,根据乙方每月实际的工作效绩支付奖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奖金中扣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的税金和社会福利费用,以及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所赔偿金和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3、 甲方应对乙方免费进行有关产品及促销技巧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4、 甲方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批准程序的前提下,可随时修改其产品价格、奖励或奖金制度、竞赛规则、合格要求、行销计划、本合同条款及其它规章制度。对于此修改,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以刊登在甲方刊物或网站上的形式)通知乙方。该通知作出后(以通知所载日期为准)十(10)天,其所述修改将被视作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引起的改变,甲方有权提前少于十(10)天提出通知。如乙方不同意修改的内容,则有权在修改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5、 一旦“消费者”退回“产品”,甲方将从乙方的奖金中扣回相应金额的奖金,奖品或其它费用;

6、 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自乙方购买“产品”之日起三十(30)日内凭完整有效的售货凭证接受乙方退换货,“产品”需為玫琳凯訂單上未开封且在未来[ ]个月内仍处于保质期限并可正常销售的“产品”。如提出退货, 甲方同意在七(7)个工作日内按售货凭证表明原产品购买价款,并将扣除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及订单执行费以及运费后的剩余价款全部退还给乙方。

五、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 任何一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六十(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六十(60)日后,任何一方有权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合同,唯必须在其有意终止本合同前十五(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日期以书面通知书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2、 如果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现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不得作为直销员的情况,则本合同自该等情况出现之日自动终止,乙方应当即是告知甲方该等情况的发生。在此情况下,乙方应自行承担本合同终止的全部法律责任,如果甲方在该等情况出现后并不知情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免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并对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3、 如果乙方不完成甲方最低业绩要求,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三个月累积销售业绩人民币1920元(依据“产品”标明之零售价计算),本合同将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自动终止。

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约定可以立即终止本合同;

5、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之间的唯一协议;

6、 本合同一旦终止,甲方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取消乙方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前获得的业务竞赛和优胜资格或参加甲方举办的其他活动的资格,乙方直销员证同时自动失效;

7、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立即将其直销员证交还与甲方发证点,并不得再以甲方直销员的身份推销、转卖直销产品。乙方未遵循前述规定的,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并对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8、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约束,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产生分歧和纠纷,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上海。

六、 其他

1、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告知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乙方同意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甲方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甲方;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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